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1718号
原告:蚌埠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航华路航***商业1003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362764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路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余东镇三万公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76386839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蚌埠荣盛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环湖西路1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NEG90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蚌埠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新路达建筑有限公司、蚌埠荣盛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蚌埠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