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15274号之一
原告:河南庆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玉兰路皇家兰台一期商住小区B5号楼B22-东3**-1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MA9K89GC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智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解放南路一人巷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U6RG0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
原告河南庆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智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庆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