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粤0115民初7214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渝锦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锦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房实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实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渝锦诚公司委托代理人彭国鹏、陈倩瑶,被告(反诉原告)房实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瑞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渝锦诚公司与房实公司签订的《广州南沙华南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协议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对本案的争议,本院评析如下:
一、关于逾期举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2019年10月1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房实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2019年10月25日房实公司向本院邮寄了本诉、反诉的证据。2019年11月7日,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结合案件的情况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9年11月17日,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超过该期限提交的证据,本院将不予采纳,由该方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7日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邮寄了补充证据。再后来,房实公司又补充了《华南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铝合金门窗安装合同》等证据。2019年12月14日,房实公司又补充了工程现场视频、图纸等证据。因房实公司多次补充证据以及案件多次延期,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召集庭前会议,组织证据交换,对2020年3月18日前提交的全部证据予以固定,同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对证据予以固定,除新证据外,当事人再向法庭提供证据,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否则,法庭将不组织质证”,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清楚。2020年3月27日,房实公司再次向本院邮寄了电子邮件截图等补充证据。2020年4月8日,本案再次开庭审理,渝锦诚公司明确表示对房实公司再次补交的证据不同意质证。
本院认为,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2019年10月25日)至庭前会议之日(2020年3月18日),在将近5个月的时间内,房实公司随心所欲补充证据,对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毫无敬畏之心。设置举证时限制度的初衷之一是惩治有主观过错的不举证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证据,否则其证据即不被法院采纳,从而发生失去证明权的法律后果。而2020年3月27日房实公司意欲提交的补充证据在本案诉讼前早已客观存在,并不属于新证据。且该证据意在证明涉案合同的承包范围,是房实公司各项主张成立的前提。在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开庭时渝锦诚公司对合同工程量提出异议后,房实公司便称庭外补充举证。在将近5个月的时间内,房实公司仍然逾期提交证据,足以认定至少存在主观上的重大过失。在庭前会议中,房实公司已明确表示没有补充证据提交,故本院方对证据予以固定,并释明相关的法律后果,房实公司表示清楚的同时亦应当遵守相关的诉讼规则。综上,本院对房实公司逾期提交的补充证据不予采纳。
二、房实公司是否聘请广东凯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接替渝锦诚公司完成后期收尾工程和替代清场。房实公司主张其聘请广东凯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接替渝锦诚公司完成后期收尾工程和替代清场,并支付工程款127231.30元和替代清场费33500元(合计160731.30元),而渝锦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庭审中,房实公司主张其于2018年8月16日付款给凯厦公司的员工曾健锋50000元,于2018年10月12日付款给凯厦公司的员工曾健锋29000元和邓健威81000元,于2018年10月15日付款给凯厦公司的员工曾健锋15340元,并提交了网上汇款电子回单、收款收据、收款委托书为证(详见下表)。
时 间
网上汇款电子回单
收款收据
收款委托书
2018年8月16日
转账曾健锋50000元
收款32000元
2018年9月19日
委托邓剑威收款81000元
2018年10月12日
转账曾健锋29000元
2018年10月12日
转账邓健威81000元
2018年10月13日
收款128000元
委托曾建峰收款79000元
2018年10月15日
转账曾健锋15340元
收款15340元
委托邓剑威收款15340元
合 计
175340元
175340元
175340元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其一,从房实公司提交的《华南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铝合金门窗安装合同》来看,没有约定合同承包内容,只约定了“各项价款均在报价表内”。房实公司主张《凯厦公司加工厂清单》便是报价表,但该清单中只有各项用料、人工费和清理场地工费的构成,缺乏具体施工的工程内容,难以判断是否属于渝锦诚公司承包的工程范围内,亦无法判断是否包含幕墙工程和电动天窗工程,无法确认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其二,从房实公司提交的《华南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铝合金门窗安装合同》来看,没有约定合同工期。在视频中案外人邓剑威也陈述工程时间为2018年9月至10月。从2018年11月20日房实公司向渝锦诚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函》来看,函件载明仍存在玻璃门门把未安装、玻璃门未安装、玻璃未安装等,要求渝锦诚公司在7日内完成。若广东凯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在2018年10月代替完成收尾工程,则与2018年11月《工作联系函》的内容相悖。庭审中,房实公司又解释称“这部分问题当时没让广东凯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来11月底至12月中还是让广东凯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其三,从房实公司提交的《华南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铝合金门窗安装合同》来看,工程总价为160731.3元,合同约定本工程不设预付款,材料到现场后5天内付20%(即32146.26元),玻璃到场后5天内付60%(即96438.78元),验收合格后5天内付10%(即16073.13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付5%,剩余保修金5%。房实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均不是支付至广东凯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号,而是支付至邓剑威、曾建锋的私人账号。相关款项亦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进行支付。其四,从网上汇款电子回单、收款收据、收款委托书三者来看,除合计金额一致外,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地方。如:在2018年8月16日转账50000元的当天,却仅出具了金额为32000元的收款收据;在2018年8月16日转账50000元和2018年10月12日转账29000元后,才于2018年10月13日合并出具金额为79000元的收款委托书。而且《华南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铝合金门窗安装合同》约定“乙方根据甲方现场签字盖章后的验收单,开合格等额的发票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房实公司原本约定凭发票付款,在本案中却未提供相应的发票,付款的时间和金额也毫无依据。其五,按照房实公司的陈述,2018年8月16日通过案外人关震浩转账给曾健锋的50000元,但该转账没有备注附言,无法确认该款项与本案的关联性。而且该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18年9月12日,付款的时间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但是该事实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予以体现,而是约定“本工程不设预付款,材料到现场后5天内付20%……”。综上,本院认为,房实公司主张聘请广东凯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接替渝锦诚公司完成后期收尾工程和替代清场的事实,疑点重重,缺乏有力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现房实公司对其主张未能充分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三、渝锦诚公司是否已经完成《广州南沙华南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渝锦诚公司主张其已经完成全部工程,而房实公司主张其未完成收尾工程。对此,本院分析如下:其一,关于工程的承包范围,渝锦诚公司主张涉案合同的承包范围只包括铝合金门窗工程,不包括幕墙工程和电动天窗工程,而房实公司主张包括铝合金门窗工程、幕墙工程和电动天窗工程。《广州南沙华南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以房实公司审定的铝合金门窗工程深化图为准。从房实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来看,难以判断涉案工程是否包含幕墙工程和电动天窗工程,更无法判断相关的合同价款是否包括幕墙工程和电动天窗工程。因此,本院未能认定涉案工程包含幕墙工程和电动天窗工程。其二,按照房实公司的陈述,至少在2018年8月16日前广东凯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便已进场施工。根据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18年8月28日出具《关于督促对钢结构及门窗剩余工程安装的函》显示“铝合金门窗部分,现场多处门窗及玻璃未安装,不见有人员在场”。2018年8月29日,渝锦诚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完工期限为2018年9月18日。当天,房实公司便向渝锦诚公司支付工程款230000元。房实公司主张其是为了赶工期,督促渝锦诚公司尽快完工,才支付工程款。如果房实公司已经另行聘请广东凯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替施工,在渝锦诚公司已经无人在施工现场的情况下,房实公司仍然支付工程款230000元,实在难以解释。其三,对于广东凯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完毕的时间,房实公司在反诉状中陈述替代工程“于2018年10月15日最终完工验收”,在视频中案外人邓剑威也陈述工程时间为2018年9月至10月,而在庭审中,房实公司陈述“具体时间不清楚,约2018年12月底完成了合同的工程内容”。在解释为何与反诉状、邓剑威陈述不一致时,房实公司解释那是合同约定的期限,然而事实上合同并无约定工期,房实公司的解释缺乏根据。其四,房实公司确认2018年年底已经将涉案工程交付给发包方,相关工程已经实际完工。综上所述,在涉案工程已交付给发包方的情况下,若无充分有力的证据证实存在替代完工的情形,本院认定渝锦诚公司已经完成《广州南沙华南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至于房实公司提供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即使《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所述属实,其也都是向房实公司发出,现未有证据显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提出的问题属于渝锦诚公司的承包范围,也未有证据显示2018年8月至10月间房实公司就监理公司提出的问题发函或通知渝锦诚公司履行义务。房实公司陈述其在2018年9月至10月另行聘请广东凯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接替完工后,才于2018年11月20日向渝锦诚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显然与常理不符。
关于完工的时间。原告主张2018年6月22日移交《门窗资料移交清单》的时间便是完工时间,而房实公司在反诉状中自认替代工程“于2018年10月15日最终完工验收”。然而,从2018年8月29日的《承诺函》来看,渝锦诚公司并未完成铝合金门窗工程,虽然渝锦诚公司陈述是为了拿到工程款被迫签署的《承诺函》,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铝合金门窗工程并未进行验收,只是移交了相关技术资料。渝锦诚公司对工程完工时间未能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房实公司在渝锦诚公司移交铝合金门窗相关技术资料,未及时组织验收,也仍在一定的责任。故本院酌情确定以《承诺函》承诺的完工期限作为完工时间,即2018年9月18日。
四、关于渝锦诚公司有无完成清场义务。房实公司主张渝锦诚公司未完成工程项目清场,并聘请了广东凯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替代清场。从房实公司提交的视频中,房实公司确认已经清场,也特意留下了一小堆垃圾用于证实渝锦诚公司未清场。本院认为,如前文所述,有无替代清场的事实存疑,难以采信,应由房实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进一步讲,《广州南沙华南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并未就清场事宜(含费用等)作出具体约定,只是简单的列明“乙方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料净”,该约定应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即使渝锦诚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附随义务,房实公司也不能将其作为对抗主给付义务(支付工程款)的正当理由。
五、渝锦诚公司是否存在逾期完工行为。对此,本院分析如下:其一,《广州南沙华南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约定工程工期为5个半月,在收齐备料款次日起算节假日除外(如遇雨天或者其他不可施工情况经甲方现场管理签证确认工期顺延天数)。首期备料款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即工程工期至2018年4月31日。其二,《协议书》约定华南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铝合金门窗工程在甲方书面交出工作面后20天内完成所有剩余工程(玻璃补片除外)(如因甲方原因及雨天、台风、暴雨等等不可抗拒因素则甲方签证可顺延天数)。渝锦诚公司陈述交出工作面的时间已经无法查清,交出工作面即为具备施工条件的意思。对于交出工作面的时间,渝锦诚公司未能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酌定从《协议书》签订之日(2018年6月14日)起算,即完工期限至2018年7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协议书》均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是双方协商一致对于完工期限进行变更,故完工期限应以《协议书》最后约定的为准。至于房实公司主张《协议书》并非是对工期延期,只是为了督促渝锦诚公司完工。本院认为,《协议书》中明确载明增加了合同外深化设计图增加费用371395元,铝合金工程应当是一个整体工程,并进行整体验收,在额外增加工程造价后,工期分开计算、分开验收显然不合常理。且从《协议书》的内容来看,该《协议书》具备阶段性结算的性质,若并非工期延期,对于罚款亦应该在《协议书》中予以结算并扣除相应的工程款。故对房实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如前文所述,本院认定渝锦诚公司完工时间为2018年9月18日,即实际逾期完工76天(2018年7月5日-2018年9月18日)。
六、关于违约责任。
关于付款期限。《协议书》约定房实公司应在铝合金门窗工程全部完成后三天内支付210659.4元(640000元-71340.6元-268000元-90000元),即房实公司应当在2018年9月21日前支付210659.4元。《协议书》约定房实公司应在渝锦诚公司提交齐全有效的原材检验报告及合格证验收资料的验收合格后七天内支付28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由于双方未实际组织验收,鉴于渝锦诚公司已经移交铝合金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房实公司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其对未进行验收负有主要的责任。故本院认定房实公司应在工程完工后七天内支付280000元,即房实公司应当在2018年9月25日前支付280000元。
关于工程款和利息。渝锦诚公司已依约完成铝合金门窗工程,房实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渝锦诚公司诉请要求房实公司支付工程款和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协议书》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工程款的数额,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抵扣安全事故经济赔偿费71340.6元及已借支费用(268000元+垫付吊机费用90000元)。本案中,渝锦诚公司仅主张抵扣71340.6元,未提及268000元和90000元。本院认为,《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实公司亦确认该2项费用已经履行,故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一并处理抵扣,即剩余工程款为110659.4元(6400000元+371395元-71340.6元-268000元-90000元-40000元-6191395元)。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其性质为逾期付款的损失,《协议书》约定如房实公司不按时支付款项则按2000元/天支付违约金,渝锦诚公司主动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故利息应从2018年9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质保金和利息。《协议书》约定质保金40000元的支付时间为保修期满壹年后三天内(即2019年9月21日)。现期限已届满,房实公司未按照《协议书》约定支付质保金40000元,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渝锦诚公司诉请要求房实公司支付质保金40000元和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协议书》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其性质为逾期付款的损失,如前文所述,应从2019年9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此外,《协议书》约定渝锦诚公司每逾期一天完成或提交验收资料,则按2000元/天计算处罚,房实公司可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在房实公司因逾期完工出现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房实公司对损失的举证往往较为困难。而双方约定的逾期完工违约责任条款往往更符合双方对可预见损失的心理价值预期,也更契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渝锦诚公司逾期完工76天,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该罚款的性质应为逾期完工违约金,故渝锦诚公司应当向房实公司支付违约金152000元(2000元/天×76天)。由于双方互负债务,本院确定该违约金在上述工程余款和质保金中予以抵扣,即抵扣后违约金为1340.6元(152000元-110659.4元-40000元)。
如前文所述,房实公司诉请要求确认未履行工程价款为127231.30元,要求渝锦诚公司赔偿损失160731.30元、支付罚款(超过152000元部分)、违约金64000元、返还工程款1071395元和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5日,房实公司(甲方、发包人)与渝锦诚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广州南沙华南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编号:华师附二中铝合金门窗工程承合(2017-10)25]。合同主要内容约定:一、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华师附二中(一标段)铝合金门窗工程。二、本工程承包范围以甲方审定的铝合金门窗工程深化图(即广东华城设计单位2017.09出图版)施工蓝图为基准,乙方就门窗工程深化图蓝图为准,包工包料等。工程施工图纸以甲方、设计院确认的铝合金门窗深化施工图纸作为结算图纸依据。三、各项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5)乙方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料净;……(7)甲方以书面通知形式要求增加或修改的工程内容,产生的费用按合同条款约定执行,合同条款没有单价的则双方协商补充协议处理,乙方不得拒绝,且必须在甲乙双方协商的完工的期限内完成,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合同造价0.1%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亦由乙方承担。四、本合同以甲方审定的铝合金门窗工程深化图(即广东华城设计单位2017.09出图版)施工蓝图图纸为准,总包干价(不含税)6400000元。以上价格包括所有的材料费、人工费、工具费、运输费、损耗费、管理费、利润、成品保护、安装的一切费用,甲方不再支付除此以外的任何费用。五、甲方必须按时支付乙方预付款、进度款、工程款,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乙方有权暂停施工,所制作产品归乙方所有,相关停工造成乙方所有的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耽误工期及甲方损失与乙方无关。六、工程款支付方式:(1)签定合同后2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包干价的15%作为备料款,待乙方铝材准备进场时甲方支付合同价总包干价的30%作为进度款;(2)待乙方窗框安装完成80%时甲方支付合同价总包干价的15%作为进度款;(3)待乙方玻璃准备进场时甲方支付合同价总包干价的25%作为进度款;(4)铝门窗工程全部安装完毕3天内甲方支付至合同价总包干价的95%作为进度款;(5)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提交结算资料后7天内甲方付清乙方工程款余款。七、本工程工期为5个半月,在乙方收齐甲方备料款次日起算节假日除外(如遇雨天或者其他不可施工情况经甲方现场管理签证确认工期顺延天数)。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合理的要求配合完成,如乙方未按工期要求完成的,则每延误一天按1000元进行罚款,罚金由甲方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如甲方未按照合同支付乙方工程款项则每天按工程款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因此造成工期违约及乙方损失均由甲方负责,如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期,则甲方签证顺延工期天数。八、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单位的要求采取改进措施,采取改进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工程工期与计划进度明显不符,甲方可要求乙方赶工。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天内无明显改进,或乙方无能力承担工程任务,甲方有权增派或改派其它施工班组,产生工程费用由乙方签字确认承担,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如经采取相应措施仍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关系。结算按已完工程进度的80%计算工程量给乙方,余下20%作误工损失费赔偿给甲方,乙方不能追究。九、保修期:本合同工程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在保修期内,乙方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后,必须在48小时内完成维修服务,若甲方与建设方竣工验收期间,出现由于乙方工程质量问题无法验收,其维修及相关责任由乙方负责,保修期内如人为损坏,乙方作有偿服务。
为证明渝锦诚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广东友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东莞市泰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实公司提交了渝锦诚公司(甲方)与友铭幕墙公司(乙方)于2017年10月29日签订的《广州南沙华南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华师附二中(一标段)铝合金门窗工程。
2018年6月14日,房实公司(甲方、发包人)与渝锦诚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协议书》。合同主要内容约定:一、华南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标段一):钢结构工程款:扣留40000元作为保修金后余690000元,钢构补充合同增减金额467900元。二、华南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标段一):铝合金门窗工程款:扣留40000元作为保修金后余920000元。三、甲方扣除乙方应承担的华南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标段一)款项及安全事故经济赔偿费:……(2)中途已借支费用计:148000+120000=268000元;(3)南沙华师二中钢结构工程甲方垫付吊机费及专家论证费用计90000元。四、华南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钢结构工程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5天内完成所有剩余工程,待工程完工后30天内提交齐全有效的竣工验收资料给甲方(如因甲方原因及雨天、台风、暴雨等等不可抗拒因素则甲方签证可顺延天数)。五、华南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铝合金门窗工程在甲方书面交出工作面后20天内完成所有剩余工程(玻璃补片除外),并提交齐全有效的原材检验报告及合格证验收资料给甲方(如因甲方原因及雨天、台风、暴雨等等不可抗拒因素则甲方签证可顺延天数)。六、乙方每逾期一天完成或提交验收资料,则按2000元/天计算处罚乙方,甲方可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七、华南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标段一)铝合金门窗工程款的支付:在本协议签订后两天内甲方支付371395元(即合同外深化设计图增加费用),在铝合金门窗工程全部完成后三天内甲方支付640000元。乙方同意甲方抵扣安全事故经济赔偿费71340.6元及已借支费用(268000元+甲方垫付吊机费用90000元)抵扣后应付余款210659.4元。乙方提交齐全有效的原材检验报告及合格证验收资料给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七天内甲方再支付280000元。扣留40000元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壹年后三天内无息返还。八、华南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标段一)在本协议签订后两天内支付钢构补充合同金额467900元,待钢结构工程全部完成甲方三天内支付365000元。乙方提交齐全有效竣工资料给甲方,验收合格甲方七天内再支付325000元。扣留40000元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壹年后三天内无息返还。九、甲方如不按时支付款项则按2000元/天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2018年6月22日,渝锦诚公司向房实公司移交门窗验收资料。同日,房实公司在《门窗资料移交清单》上加盖印章。移交清单上包括铝合金型材、五金配件、玻璃胶和玻璃的资质、合格证和检测报告,以及门窗玻璃相容性试验3组、铝合金窗三性试验9组样品等。
2018年8月5日,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房实公司出具《监理工程通知单》。载明:我监理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15#体育馆钢结构屋面漏水严重;(2)屋面检查发现多处没有打胶;(3)天面电动窗没办法正常开启,而且部分窗关闭时有很大的缝隙,下雨时漏水严重,导致篮球馆及网球馆无法正常使用,学校无法正常授课;(4)兵乓球馆窗扇支架大部分的螺丝没有上够,多数只装一个螺丝,导致窗扇掉落。以上问题我监理部要求在8月20日前完成整改。
2018年8月22日,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渝锦诚公司处罚的函》。载明:华南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第一标段体育馆钢结构工程、及铝合金门窗工程由房实公司分包渝锦诚公司施工。在项目施工期间,渝锦诚公司管理混乱、技术力量薄弱,存在以下问题及通报各部门:铝合金门窗施工完毕后,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进行上访。……特拟对该公司处于以下处罚:(1)清退渝锦诚公司出广州市南沙区建筑市场;(2)建议广州市南沙区交通和建设局上报广州市建委及广州市工商局,暂停渝锦诚公司经营范围……
2018年8月25日,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再次向房实公司出具《监理工程通知单》。载明:以上问题施工单位承诺8月20日前完成整改,至今未见施工人员,我监理部要求9月5日前必须完成整改。
2018年8月28日,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再次向房实公司出具《监理工程通知单》。载明:我监理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体育馆首层南面、北面大门未完成、门扇未完成;(2)体育屋面电动开窗器未安装;(3)部门窗边未进行打玻璃胶;(4)15#钢结构天面未收口,已造成漏水渗水现象,2#办公楼天面露天玻璃也出现漏水渗水现象;(5)经现场巡查,你司钢结构、门窗分包单位无人员在场施工,因工期紧张,现勒令你司马上安排其他人员进场施工。以上问题我监理部要求在9月25日前整改完成。
同日,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房实公司出具《关于督促对钢结构及门窗剩余工程安装的函》。载明:华南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第一标段,子项工程体育馆钢结构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由你司分包给渝锦诚公司施工。经现场查明,渝锦诚公司未按照约定完成相应工程量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及没有相关人员在场对剩余工程施工,鉴于因工期紧张,现督促你司对如下工作进行安排:(1)钢结构部分施工,由于已经多天没人员在场施工,督促你司立即另行安排人员、材料对天面未收口完成部分施工,避免下雨天造成漏水影响室内装修及室内部分雨天造成漏水渗水;(2)多处收口位已出现漏水渗水现象,投入人员对漏水渗水处整改;(3)铝合金门窗部分,现场多处门窗及玻璃未安装,不见有人员在场,立即安排人员、材料进场施工,避免下雨天造成窗边漏水渗水。
2018年8月29日,渝锦诚公司向房实公司出具《承诺函》,载明“关于对华南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建设项目(1标)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及电动开关器的安装;现因工程节点时间紧凑,我司作出如下承诺:于2018年9月18日前完成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及电动开关器等安装(不因雨天、台风、暴雨等其他原因在承诺时间前完成);如推迟完成,我司愿接受甲方5000/天的处罚”。
为证明其另行聘请他人接替渝锦诚公司完成后期工程,房实公司提交其(甲方)于2018年9月12日与广东凯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华南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铝合金门窗安装合同》。合同主要内容约定:一、项目名称:华南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铝合金门窗安装。二、结算方式:本工程总价包干,总价及各项单价均与报价表相同,合同总造价为160731.3元(各项价款均在报价表内)。三、付款方式:(1)本工程不设预付款;(2)乙方材料到现场后5天内,甲方支付工程合同暂定总造价的20%给乙方作为定金;(3)门窗框安装完成且玻璃到场后5天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暂定总造价的80%给乙方;(4)门窗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5天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暂定总造价的90%给乙方;(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双方办理完本工程结算工作,结算资料双方确认签字且竣工资料全部归档后5天内甲方支付至工程结算总额的95%,余额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五、乙方根据甲方现场签字盖章后的验收单,开合格等额的发票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庭审中,房实公司陈述有合同约定的报价表,但名称为《凯厦公司加工厂清单》。
2018年8月16日,关震浩通过中国银行向案外人曾建锋转账支付50000元,附言无内容;2018年10月12日,关震浩通过中国银行向案外人曾建锋转账支付29000元,附言为“代房实公司付铝合金门窗款”,通过中国银行向案外人邓剑威转账支付81000元,附言为“代房实公司付铝合金门窗款”;2018年10月15日,关震浩通过中国银行向案外人邓剑威转账支付15340元,附言为“代房实公司付铝合金门窗款”。上述转账合计175340元。房实公司主张邓剑威、曾建锋是广东凯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收款委托人,并提交了广东凯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应的三张收款委托书,其中2018年9月19日出具的收款委托书载明的收款人名称为“邓剑威”,金额为81000元;2018年10月13日出具的收款委托书载明的收款人名称为“曾建峰”,金额为79000元;2018年10月15日出具的收款委托书载明的收款人名称为“邓剑威”,金额为15340元。
2018年9月19日,广东凯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房实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编号:0025786),载明“今收到房实公司铝合金门窗合同款32000元”;2018年10月13日,广东凯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房实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编号:0025787),载明“今收到房实公司华师铝合金合同款128000元”;2018年10月15日,广东凯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房实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编号:0025790),载明“今收到房实公司华师铝合金工程款15340元”;上述三张收款收据经手人处均有“曾建锋”字样的签名。上述款项合计175340元。
2018年11月20日,房实公司向渝锦诚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函件主要载明以下内容:贵司承包了本工程项目的钢结构、幕墙、铝窗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现项目进入收尾阶段,贵司剩余的施工内容迟迟未安排施工人员施工,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整体验收与后续的项目结算事宜。具体详见以下图片:一、钢结构漏水问题(附图片5张);二、体育馆首层大堂门不锈钢包边未施工(附图片2张);三、玻璃门门把未安装(附图片2张);四、网球馆首层玻璃门未安装(附图片1张);五、网球馆西边一块玻璃未安装(附图片1张);六、钢结构屋面未收口(附图片1张)。以上问题我司要求贵司在7日内完成,若未按要求的时间完成并验收合格,我司将另行组织其他施工队伍完成。所产生的工程费用从贵司的工程款中扣除支付。
2018年12月3日,渝锦诚公司向房实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函件主要载明以下内容:贵司在2018年11月26日向我司针对华师第二附属中学建设项目提出的关于钢结构、幕墙、铝窗工程收尾工程无人施工……我司现将有关事宜回复及情况说明如下:一、2018年6月14日,贵司与我司签订了《协议书》,就我司承揽的四个项目……的结算款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而签订此协议书后,贵司一直以没钱为借口拖延至今未支付工程款。二、2018年6月22日,为了确认工程整体验收合格,本着严谨的态度,我司向贵司提交华师第二附属中学铝合金门窗工程的《门窗资料移交清单》,贵司已经验收完毕,并在《门窗资料移交清单》上盖章确认。三、2018年7月29日,我司向贵司提交华师第二附属中学钢结构工程的《钢结构工程验收资料移交清单》,贵司也已经验收完毕,并在《钢结构工程验收资料移交清单》上盖章确认。四、贵司在《工作联系函》上附上的照片是工程完工以前的照片,我司在工程验收合格前已经完全修复。另外,贵司在《工作联系函》写道的“关于钢结构、幕墙、铝窗工程收尾工程无人施工”中的华师第二附属中学幕墙工程非我司承包,完全是贵司凭空捏造,我司对此工程毫不知情。五、华师第二附属中学钢结构工程已经全部竣工完成,业主方已在2018年9月1日正式投入教学使用,请贵司向我司支付工程款325000元。六、华师第二附属中学铝合金门窗工程已经全部竣工完成,业主方已在2018年9月1日正式投入教学使用,请贵司向我司支付工程款468659.4元。
2018年12月7日,房实公司向渝锦诚公司发出函件。函件主要载明以下内容:“我公司总承包的南沙华师二中项目,我公司将其中钢结构、铝合金门窗子项目工程分包给你公司并支付了97%的工程款。然而你公司却隐瞒我公司,私下转包给其他多个公司!……上述公司因此向我公司和政府信访部门反映,并要求你公司对工程量核算和工人工资问题进行处理。……现我公司已据此完成上述工作,特通知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刻与我公司联系!”
2019年2月28日,房实公司向渝锦诚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按合同条款承担清偿拖欠工人工资的函》。函件主要载明以下内容:“我公司总承包的‘南沙华南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建设工程一标段’分包其中子项目钢结构、铝合金门窗工程给贵公司,而贵司隐瞒我公司私下转包给多个公司!……上述你司私下转包的公司向我公司和政府信访部门反映欠薪问题,并要求你公司对工人工资纠纷问题进行处理。我公司特通知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刻与我公司联系!按合同条款承担清偿拖欠工人工资责任,解决工人聚集上访等讨薪问题!”
2019年3月4日,渝锦诚公司向房实公司发出《催告支付工程款及回复的函》。函件载明:就我司承揽的工程项目分别在2018年6月22日、2018年7月29日已整体竣工及验收合格。本着严谨的态度,我司在2018年12月3日向贵司书面发出催款函,贵司没有任何回应及拖延履行合同义务。却屡次恶意捏造事实,虚构我司拖欠工人工资,以种种借口拖延支付工程款……
另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间,房实公司向渝锦诚公司共支付工程款6191395元,具体如下:
日 期
付款金额(元)
2017年11月6日
480000
2017年11月15日
480000
2017年12月20日
1920000
2018年2月3日
1600000
2018年4月13日
160000
2018年5月20日
800000
2018年6月15日
371395
2018年8月9日
150000
2018年8月29日
230000
合 计
6191395
房实公司主张渝锦诚公司私下转包广东友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并拖欠广东友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人工资,导致房实公司不得不现行支付相关款项1053182元给广东友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房实公司已就该笔款项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从房实公司提供的视频来看,邓剑威在工程现场陈述: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受凯厦公司委托,在房实公司南沙华师项目施工,施工内容是渝锦诚公司未完成的工作,由邓剑威负责收收尾。同时,邓剑威指出多处其负责施工的内容,具体包括钢结构没刷好漆重新刷漆、重新打磨刷漆;天窗漏水打胶、天棚漏水打胶;建筑垃圾清理等,但未提到有幕墙工程、门窗和玻璃安装。
房实公司还提供了编号为E1003、E2003、E2008、WH0004、PM107、SM0002、SM102的图纸7张,双方确认图别为钢结构的就是钢结构工程的施工范围,图别为铝施的就是铝合金门窗工程的施工范围,但上述图纸未能反映出包含幕墙工程和电动天窗工程。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前述证据以及相关陈述附卷为据。
一、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渝锦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房实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40.6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渝锦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房实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888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渝锦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5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房实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2632元;反诉受理费945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渝锦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1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房实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85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志伟
人民陪审员 魏景霞
人民陪审员 黄钧仲
法官助理邓凯锋
书记员任瑞雪
书记员李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