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实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广州市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65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毛中,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 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 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庙青村。 诉讼代表人:广州市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广州房实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232号26号自编2601-2602。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房实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6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法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改革试点单位,本案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于2021年1月8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