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民终81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名人建筑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区华乐广场海昌欣城涟景园**公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79992316R。
法定代表人:于宝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贲云福,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名人建筑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1332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季烨
审判员***
审判员*亮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