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建筑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

***与名人建筑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民辖4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典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名人建筑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华乐广场海昌欣城涟景园9号公建2-1号。
法定代表人:于宝义。
原告***诉被告名人建筑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03民初1331号民事裁定,以本案系原告起诉债权转让纠纷,原、被告住所地均在大连市中山区,该院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给付建设工程施工款,该案诉讼标的为原合同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非原告与案外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法律关系,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工程地点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本案不应移送该院审理,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原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为《工程承包合同书》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工程位于大连市西岗区,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管辖不妥,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133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安静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