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建筑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

***与名人建筑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3民初1331号之一
原告于德民,男,196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名人建筑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华乐广场海昌欣城涟景园**公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德民与被告名人建筑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9)辽0203民初1331号保全裁定,冻结被告名人建筑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35.13元及原告于德民银行存款90000元。被告名人建筑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德民的诉讼请求经(2019)辽0203民初1331号生效判决予以驳回,本案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名人建筑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35.13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于德民银行存款9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