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建筑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

***、龚志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3民初7297号
申请人:***,男,196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彬,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申请人:***,女,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申请人:大连贺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名人建筑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华乐广场海昌欣城涟景园**公建**/div>
法定代表人:于宝义,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连贺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人建筑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贺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人建筑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7204.03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贺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人建筑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7204.03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潘辉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