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科技海缆股份有限公司

中天科技海缆有限公司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物资分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41民初2636号

原告:中天科技海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767357160W。

法定代表人:薛济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文桃,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翔,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东风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5U6J6R7M。

负责人:刘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辰、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军,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秀山鑫和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平凯街道矮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7339880XF。

法定代表人:薛光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举,重庆市秀山县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物资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南区路166号名义层第10至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9290207F.

负责人:张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辰、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军,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宝塔石化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MA75WKQY78。

法定代表人:孙培华。

原告中天科技海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与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秀山分公司)、秀山鑫和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和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物资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物资分公司)、第三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中天科技海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国网物资分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原告向其长期供应电缆等电力产品。2018年4月26日,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代被告国网物资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0万元,支付方式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3081000051412018041618248XXXX,出票人为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承兑人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该汇票经多次背书转让,原告为该汇票持票人,被告国网秀山分公司和被告鑫和公司为汇票载明的债务人,汇票载明的到期日为2019年4月16日。到期后,原告向承兑人提示兑付,承兑人予以拒绝。原告认为,根据票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被告国网秀山分公司、鑫和公司应当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国网物资分公司作为实际债务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应当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0万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由三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本案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应将本案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文雯

人民陪审员  糜良政

人民陪审员  曾凡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田 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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