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科技海缆股份有限公司

中天科技海缆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691民催1号
申请人:中天科技海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济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星,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申请人中天科技海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1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中天科技海缆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21222241,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天科技海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中天科技海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婷
人民陪审员  方新强
人民陪审员  王志芹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顾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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