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科技海缆股份有限公司

中天科技海缆有限公司、湖北同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003财保35号之一
申请人中天科技海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南路**。
法定代表人薛济萍,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同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城南开发区西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卫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2018)鄂1003财保35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中天科技海缆有限公司请求解除财产保全,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的保全措施。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天科技海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康孝忠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晓
书记员赵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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