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科技海缆股份有限公司

1611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中天科技海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91民初1611号
原告: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南城街道仁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卢德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辉、肖乐存,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科技海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南路**。
法定代表人:薛济萍,董事长。
原告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科技海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晔桦
书 记 员  顾妙莲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