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科技海缆股份有限公司

***与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中天科技海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天科技海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47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德领,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天科技海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天科技海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驰,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东公司)、中天科技海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民终2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苏东公司与中天公司未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以部分施工工地不在管辖范围为由对***的相应部分诉请不予理涉错误。即使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也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2.***一审期间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审法院未予调查收集错误。同时,***还补充提交了4份新证据,一审法院未恢复法庭调查进行质证错误。3.即便按照一、二审判决关于管辖范围的认定,中天公司3号楼钢结构加固43吨、5号楼钢结构201.579吨两个项目均为***制作,相应劳务费195663.2元,一、二审判决未予支持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系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所引发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在本案中主张苏东公司欠付的劳务工程款476269.17元涉及多项工程,其中中天公司立式成缆3钢结构制作安装项目相关纠纷属于一审受理本案的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而位于如东县的工程项目不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位于如东县的工程项目相关纠纷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纠纷系各自独立的诉,当事人应当分别起诉,由相应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因***仅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不具备移送其他法院审理的条件,一审法院就***诉讼请求中属于该院管辖范围内的纠纷进行审理,对于其他纠纷不予理涉,并无不当。***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提交证据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已超过举证期限,且其提交的证据及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多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纠纷无关,一审法院未予组织质证和调查收集并无不当。
其次,2016年5月25日,中天公司与苏东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苏东公司承建中天公司立式成缆3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苏东公司将其中劳务工程部分发包给***施工。该工程于同年12月28日通过竣工验收。2017年1月25日,中天公司、苏东公司与***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系“原合同3”(即上述立式成缆3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的钢结构制作方,苏东公司应在1月27日前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若苏东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中天公司有权在未支付的“原合同3”价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并直接支付给***,“原合同1”和“原合同2”的工程与***无关。同年1月26日,苏东公司与***形成结算单,载明上述立式成缆3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劳务工程款总额为267239.2元,应扣电费64760.11元,应扣水费1256.5元。此后,苏东公司向***支付121050.83元,剩余劳务工程款未付。据此能够认定,苏东公司尚欠劳务工程款80171.76元。***主张苏东公司还应向其支付3号楼钢结构加固和5号楼钢结构制作的劳务工程款195663.2元。一方面,3号楼钢结构加固系立式成缆3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中的施工项目,在***与苏东公司已就该工程形成结算单、确定劳务工程款总额后,***主张苏东公司另行支付3号楼钢结构加固的价款,缺乏依据。另一方面,2017年1月25日三方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合同1”和“原合同2”的工程与***无关,5号楼钢结构制作即为“原合同2”项下施工项目,***主张苏东公司支付5号楼钢结构制作的价款,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一、二审判决苏东公司向***支付结欠的劳务工程款80171.76元,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 杰
审 判 员  陈 丽
审 判 员  张 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姚盛中
书 记 员  李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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