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科技海缆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天科技海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691民初2429号
原告:**,男,1970年9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泉,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科技海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南路**。
法定代表人:薛济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红霞,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拥军,如东县袁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中天科技海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泉、被告中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拥军到庭参加了三次庭审,被告中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红霞到庭参加了第二、三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655.0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81986.39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职期间加班工资209410.86元;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67959.48元,加班工资数额调整为351234.75元,并放弃第2项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4年10月29日入职被告公司从事电工工作,2019年6月19日至21日,原告因为家中有事,请假3天,因为事情在3天内没有办完,需要续假3天,原告于21日下午向公司领导电话续假获准,并承诺回公司补办请假手续。7月2日原告回公司补办了请假手续,被告于7月9日违法单方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就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问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另外原告在职期间,除春节有休假,其他时间都正常上班,被告一直没有按照国家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支持如上诉请。
被告中天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的赔偿金不应得到支持,原告在工作期间有连续三天未请假旷工,被告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原告请假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两天办理手续并且不得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并且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原告进行了培训,所以被告的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2、被告已经按照仲裁委的裁决给付了加班工资。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通劳人仲案字(2019)第289-1号裁决书、通劳人仲案字(2019)第289-2号裁决书、请假通话记录打印件两份、QQ请假记录打印件、QQ工作安排打印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其他员工的请假条复印件三份、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2019年6月份的考勤明细复印件;被告中天公司提交了员工手册(2018版)、设备管理制度、职代会会议纪要、管理制度培训签到表、照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劳动合同、工资结算方式更改通知、**2018年8月-2019年4月考勤记录打印件、**2019年5月份-2019年7月份维修日报表、汇款凭证、原告的仲裁申请书。根据原、被告陈述及质证的证据,对于以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于2014年10月29日到中天公司处设备电气维护岗位工作,当日,双方签订期限为2014年10月29日至2017年12月30日期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1月10日,双方续签期限为2018年1月10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两份劳动合同中均约定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发薪日为每个支付月的次月15日。
**在中天公司处工作期间分白班和夜班,白班的工作时间为7:30至17:30,夜班的工作时间为19:30至次日7:30。**的工资由产品工资、加班工资、保密费、交通补贴、节假日加班等各项组成。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确认中天公司还需给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29日期间的加班工资3217.6元。此外,2018年8月30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中天公司共向**发放产品工资48969.17元、加班工资13472.19元、假日加班工资2345元。上述期间,共有工作日205天,双休日88天,法定节假日11天,**共上了194天日班,45天夜班,法定节假日加班7天。原、被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均确认2018年8月30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共计42214.8元,已发放15817.19元,再扣除188.47元个人所得税,还需发放26209.14元,该款中天公司已经在仲裁裁决后发放给了**。
另查明,中天公司处2013年版《员工手册》第五章考勤和休假制度第二部分事假规定“一般员工因私事请假,必须提前二天办理请假手续,填写事假单,经批准后方能生效。批准事假的权限:三天之内的(含三天),由员工所在车间批准;四天以上七天以下(含七天)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第九章奖惩条例及实施办法第三部分惩处第三条第10点规定“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天或本年度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7天的员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设备管理制度》第2部分设备人员管理的机电工管理制度细则规定“机电工休息需提前两天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休息。不允许私自代班,节假日期间由生产部统一安排,禁止私自代班,违者按照旷工进行处罚……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得到批准擅自休息的按旷工处理,一个月旷工三天或年度累计旷工七天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3月9日,中天公司安全保障部组织**在内的员工对设备管理制度进行培训。
2019年6月19日至6月21日,**经车间负责人批准休事假。2019年7月9日,中天公司办公室向中天科技海缆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致《关于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函》,载明“**与(于)2019年6月22日至6月24日在未经公司领导同意的前提下休假,属于旷工行为,符合公司制度规定的严重违法(反)劳动纪律的情形……经公司讨论研究决定,与**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19年7月9日。”同日,中天科技海缆有限公司工会回函已收悉,并同意中天公司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2019年7月9日,中天公司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载明“你因连续旷工三天(2019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24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第九章第三部分第10条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相关规定,并征求单位工会意见,即日起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于当日知晓该通知内容。
2019年8月30日,**向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9920.55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0135.24元、2014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209410.86元。后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其中通劳人仲案字(2019)第289-1号裁决书裁决:对**赔偿金和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通劳人仲案字(2019)第289-2号裁决书裁决:中天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支付完毕2018年8月30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加班加点工资差额26397.61元。2019年11月15日,**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本院,并提出如前诉请。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8年8月30日之前的加班加点工资能否得到支持;2、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拒绝支付或少发加班工资争议属于克扣工资争议,克扣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为自用人单位书面明示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之日起计算一年。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均在次月的15日发放,而**在按月领取工资时未提出异议,现**认为中天公司少发其加班加点工资,故加班加点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发放之日起计算。现**于2019年8月30日向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在2018年8月份之前的加班加点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8年8月1日至8月29日期间的加班加点工资,原、被告均确认被告还需给付3217.6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2018年8月30日开始的加班加点工资,原、被告均认可仲裁裁决结果,且被告已实际支付该款项,故本案不再处理。
关于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中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向**告知2018年版《员工手册》的内容,故该版本的《员工手册》对**不具有约束力。但**陈述其已经确认收到2013年版《员工手册》,且中天公司举证证明已就《设备管理制度》对**进行过培训,故2013年版《员工手册》及《设备管理制度》对**具有约束力。根据2013年版《员工手册》第五章考勤和休假制度第二部分事假明确规定“一般员工因私事请假,必须提前二天办理请假手续,填写事假单,经批准后方能生效。批准事假的权限:三天之内的(含三天),由员工所在车间批准;四天以上七天以下(含七天)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第九章奖惩条例及实施办法第三部分惩处第三条第10点规定“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天或本年度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7天的员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设备管理制度》第2部分设备人员管理的机电工管理制度细则规定“机电工休息需提前两天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休息。不允许私自代班,节假日期间由生产部统一安排,禁止私自代班,违者按照旷工进行处罚……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得到批准擅自休息的按旷工处理,一个月旷工三天或年度累计旷工七天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因私请假必须提前二天办理请假手续,填写事假单,经批准后方能生效。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得到批准擅自休息的按旷工处理,一个月旷工三天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在2019年6月19日至6月21日,经车间负责人批准后休事假,后在2019年6月21日又通过电话、QQ继续请休事假,但该请假的方式与规章制度中采用书面事假单的不一致,且**提供的证据也并未体现续休事假得到批准的情况,故本院认为**在续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仍未回岗上班的情形被认定为旷工,并无不妥。关于**主张中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仅通过公司部门征求工会意见,本院认为,虽然征求工会意见是以被告公司内设机构的名义,但该行为实际代表被告公司,且之后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也是被告公司,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中天公司根据企业规章制度解除与**的劳动合同行为合法,**要求中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天科技海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2018年8月1日至8月29日期间的加班加点工资差额3217.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审 判 长  陈 新
人民陪审员  方新强
人民陪审员  王志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顾纾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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