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602民初1299号
原告:白山市今天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红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韩杰,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立臣,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环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白山市建设大街13-17号。
法定代表人:刘义剑,系总经理。
原告白山市今天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省**环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了还款协议,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山市今天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环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85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261.00元。
代理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姝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