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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山市今天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幸泰环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602民初962号
原告:白山市今天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红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韩杰,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立臣,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环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白山市建设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刘义剑,系总经理。
原告白山市今天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省**环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了还款协议,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山市今天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环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85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261.00元。
代理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姝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