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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吉林省某某环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04民初1423号
原告:***,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赫男,吉林超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环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山市建设大街13-17号。
法定代表人:刘义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吉林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环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4元由***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张艺凡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