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一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民初35569号
原告:广州一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护林路1115号大院8号225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黄映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自芳,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佳,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4号六楼。
原告广州一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广州一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一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子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