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一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民初2561号
原告:广州一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护林路1115号大院8号225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黄映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自芳,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佳,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4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梁湖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奕,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发,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一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受理。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一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7元,由原告广州一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子珺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