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一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民初34182号
原告:广州一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护林路1115号大院8号225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黄映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自芳、黄佳佳,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4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梁湖清。
原告广州一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75478.39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一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一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审 判 长  林艾婧
人民陪审员  王雪萍
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傅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