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3民初2512号
原告:大连和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18667249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邮电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竹南里10栋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243125721Y。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大连邮电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和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邮电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连和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预交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和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