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2608号
原告:大连和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大连邮电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竹南里10栋2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和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邮电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和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 玮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