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深圳)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大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与上海电气物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大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168号
上诉人深圳市东大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系分支机构,本案应当由上诉人总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属不动产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争不动产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秀丽 审判员  马昌骏 审判员  陈 琪
书记员  戚佳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