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深圳)设计有限公司

***、东大(深圳)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4民初46320号
原告:***,女,汉族,1989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建,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大(深圳)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A座23A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567763。
法定代表人:周永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新,男,系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入职被告处。
二、工作岗位:主创设计师。
三、劳动合同期限和工资情况: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0月10日至2021年12月11日,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月工资标准税前20000元/月,转正后月工资标准税前22000元/月,每月8日发放上月工资。
四、最后工作日:2021年5月19日。
五、劳动合同解除时间:2021年5月20日。
六、原告主张的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7000元:双方在仲裁阶段以及本院庭审中,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七、原告主张的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9日期间工资14000元:双方在仲裁阶段及本院庭审中,均确认该期间的应发工资数额为14000元,另查,被告已代原告缴纳2021年5月的社保个人承担部分176元,该数额应从上述应发工资中予以扣除。扣除后,被告尚需支付原告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9日期间工资为13824元。
八、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和经济补偿金:原告主张,从2021年3月开始,被告以多种方式向原告提出降薪,原告一直未同意,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在原告没有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单方实际降薪,2021年5月9日,原告发现被告未足额发放4月期间的工资,原告自2021年5月10日起与公司负责人周总提出异议并沟通要求恢复薪资未果,2021年5月12日原告与公司负责人周总及副总邓新面谈沟通,邓新称降薪是一定要执行的,若原告接受不了或不公平,可以选择离职,2021年5月19日,在公司副总邓新的催促及要求下,原告与公司财务核算未付工资总额,在收到财务确认截至核算当日未付工资合计21000元的情况下,2021年5月20日,原告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同日上午11时许向副总邓新微信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同日下午3时许,向公司负责人周总微信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2021年5月20日晚上,原告申请仲裁后回公司处理工作交接事宜,双方工作交接至2021年5月21日完成。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除仲裁阶段提交的证据外,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补充提交了2021年5月12日的面谈录音。
被告在仲裁阶段及本院审理过程中主张,1、经公司决议,决定对原告予以降薪调整,双方有就降薪事宜进行沟通,虽无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但已于3月29日沟通达成一致;2、双方于2021年5月18日已协商一致,原告离职,被告补足原告2021年4月工资差额及2021年5月薪资,原告亦已和财务对接核算清楚工资,原告在此情形下突然提出被迫解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违反诚实守信原则。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一、原告与被告负责人周总之间2021年5月1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原告与周总反馈降薪事宜,原告称“是我薪酬的事情。……我不知道为什么”;周总回复“找邓”、“降酬,他不是跟你谈好了吗”;原告说“没有谈”;……周总回复“人员工资都是他们提议,我批准而已,你不用跟我谈”;原告说“……我也没做对不起公司,对不起项目的事情,突然就降薪了,这有点说不过去吧”;周总回复“邓总当时跟我汇报过,三月底前已说过”、“你降薪的决定是在三月底之前”、“可能你的理解有误”;原告说“但您不是上次谈话说不理降薪这事了吗?让我重新开始好好干”。二、原告提交的2021年5月12日的面谈录音载明,原告对降薪提出异议,被告副总邓新称降薪是一定要执行的,若原告接受不了或认为不公平,可以另谋高就,三人对降薪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三、原告与被告财务之间2021年5月1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原告称“洪姐,我想问一下四月份我具体补多少钱?然后5月份算到今天,具体是多少钱”,对方回复“四月份应该补7000元”、“这个月是按原来的工资发放吗”,原告又回复“也是一样。2.2万的标准”,对方回复“哦哦,我算一下,算到今天是吗”,原告回复“先算到今天”,后续双方对算到2021年5月19日的工资数额核算一致。四、原告向被告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主要内容为:“本人于2020年10月10日入职公司,并于2020年12月9日签订转正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但在今年5月8号发现公司未足额支付本人在4月份工资,原因是公司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故降薪。经协商,公司同意按照标准如数补足4月份少发的工资,以及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5月份的公司。鉴于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因公司原因不能如期继续履行,现本人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院认为,首先,从原告提交的其与被告负责人周总之间的沟通聊天记录以及2021年5月12日的面谈录音来看,原告对降薪事宜一直在提出异议,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故被告主张双方已于3月29日就降薪事宜沟通达成一致,被告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其次,从2021年5月12日三人面谈沟通的录音内容可见,在双方未能就降薪事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被告并未同意恢复薪资,而是提出如果原告不同意降薪,可以选择离职;再结合后续原告与财务核算截至2021年5月19日工资情况、原告向被告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内容以及双方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过和原因来看,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真实原因应该是在双方就降薪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经公司提出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000元。
九、原告的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7000元;2、被告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9日期间工资14000元;3、被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2000元。原告在仲裁阶段当庭撤回了第4项关于报销款529.5元的仲裁请求。
十、仲裁裁决案号:深劳人仲案[2021]5582号。
十一、仲裁裁决结果:1、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7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9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4000元;3、准许原告撤回第4项关于报销款的仲裁请求;4、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二、诉讼请求:同仲裁请求。
判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大(深圳)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7000元;
二、被告东大(深圳)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9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3824元;
三、被告东大(深圳)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000元。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春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卫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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