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卓奥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天津卓奥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天津汇登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10执477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卓奥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5987340168),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天拖北道交口西北侧慧谷大厦2216室。

法定代表人:高经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钢,天津洲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汇登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XLNF8Y),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与泉旺路交口东北侧2号楼1009室-1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卓奥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汇登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0)津0110民初578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68796.4元,执行费4011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因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0执47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青竹

审判员  王 顺

审判员  张子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厉成斌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10执477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卓奥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5987340168),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天拖北道交口西北侧慧谷大厦2216室。

法定代表人:高经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钢,天津洲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汇登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XLNF8Y),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与泉旺路交口东北侧2号楼1009室-1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卓奥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汇登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0)津0110民初578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68796.4元,执行费4011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因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0执47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青竹

审判员  王 顺

审判员  张子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厉成斌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