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10民初5784号
原告:天津卓奥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5987340168),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天拖北道交口西北侧慧谷大厦2216室。
法定代表人:高经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钢,天津洲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涛,天津洲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汇登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XLNF8Y),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与泉旺路交口东北侧2号楼1009室-1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祎成,天津坤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卓奥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下称卓奥公司)与被告天津汇登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汇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钢、被告汇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祎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卓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68796.4元;2.判令被告自2018年8月29日起以所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为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9日原、被告签订《工程合同书》,项目名称为宸光幼儿园进行电子设备工程布线和调试,工程价款为790176.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程于2018年8月21日竣工并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工程款521380元,尚欠268796.4元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
汇登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订立三份工程合同书,包括宸光幼儿园监控系统及广播系统工程,工程造价582930.4元;宸光幼儿园网络系统工程,工程造价101760.88元;宸光幼儿园会议系统工程,工程造价105485.12元。三份合同工程总价款790176.4元。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应当分别起诉,不能三个合同一并起诉。三个合同至今未验收合格,而且合同明确约定被告支付款项前,原告应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今原告也未出具等额发票,所以被告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2月9日,卓奥公司(乙方)与汇登公司(甲方)签订三份《工程合同书》。
第一份合同约定:乙方受甲方委托,为宸光幼儿园进行园内监控、广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项目名称宸光幼儿园监控系统及广播系统工程。工程地点:天津市东丽区,工程内容:监控布线、设计安装调试。工程日期2018年2月24日开始随工程进度实施,该工程合同价款582930.4元。该合同为固定总价款合同,工程价款不因材料费、人工费的上涨而调整。工程竣工后3日内,乙方将检测报告及竣工图纸等相关材料提供给甲方作为验收依据。甲方在接到上述材料后3日内组织甲乙双方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及国家相关的标准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报告。工程款支付方式条款:工程施工进场当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总额的40%,在工程施工中期设备进场前1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总额的30%。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总额的28%。工程竣工后,如果甲方未按合同要求按时组织验收,则乙方认为甲方已经认可工程免于验收,并应向乙方按本合同中规定的验收合格后付款时间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一年后,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合同款总额的2%。该工程款含税,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前,乙方应出具合法有效等额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条款:甲方按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违约时每延迟付款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合同末尾卓奥公司加盖公章,汇登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份合同约定:乙方受甲方委托,为宸光幼儿园进行多功能室、舞蹈室、音乐室多媒体工程设计和施工。项目名称,宸光幼儿园会议系统工程。工程内容包括会议布线,设备安装调试。该工程的合同价款为101760.88元。
第三份合同约定:乙方受甲方委托,为宸光幼儿园进行一层至四层网络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项目名称宸光幼儿园网络系统工程,工程内容包括网络布线,设备安装调试。该工程的合同价款105485.12元。
第二份合同、第三份合同的其他内容的约定与第一份合同内容一致。三份合同累计工程价款为790176.4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网上银行电子回单6张,显示被告于2018年2月9日向原告网银支付16000元,附言记载内容为工程款监控工程款;2018年3月8日分三笔支付共30万元,分别为22万元、4万元、4万元,其中22万元附言记载:工程款监控广播工程款,两笔4万元附言记载分别为:工程款网络工程款、工程款会议系统工程款;2018年7月17日被告分两笔支付共205380元,分别为174870元、30510元,附言记载分别为工程款监控广播工程款、工程款会议系统工程款。以上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21380元。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单,记载工程名称为宸光幼儿园监控、广播、会议、网络布线、门禁、机房系统工程。工程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施工单位卓奥公司。验收时间为2018年8月21日。显示乙方已按甲方要求完成施工、调试,正常投入使用。验收意见:合格,验收过。汇登公司加盖单位印章。诉讼中,汇登公司对工程竣工验收单上加盖其印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出鉴定申请,双方均认可以汇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天津分行预留的印章作为比对样本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1年3月15日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验收单位名称处留有的“天津汇登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被告认可原告已对支付的工程款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庭审后,原告另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开票金额总计为268796.4元,被告认为原告在庭审后提交该组发票,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原告提交的发票未区分项目名称,无法下账,对原告提交的该组发票未明确表示接收。
本院认为,2018年2月9日卓奥公司与汇登公司签订的三份《工程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单证明案涉三项工程于2018年8月21日均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合同约定工程竣工一年后,被告应将所欠工程款全部付清,三份合同项下工程价款总计790176.4元,被告已支付521380元,且原告现已足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68796.4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约定“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前,乙方应出具合法有效等额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因原告在庭审后才开具尚欠工程款的增值税发票,不能认定被告违约,故对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汇登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卓奥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工程款268796.4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卓奥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4元,原告天津卓奥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1242元,由被告天津汇登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332元;鉴定费5887元,由被告天津汇登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鸿艳
人民陪审员 邢维田
人民陪审员 张家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曾 倩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