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鹏宇太阳能有限公司

大连金州北方机电设备销售中心与大连鹏宇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1156号
原告:大连金州北方机电设备销售中心。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胜利路3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13MAOX28EQ1R。
经营者:黄绍忠,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代理人:滕玉凤,女,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系大连金州北方机电设备销售中心职工。
被告:******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杏树屯镇杏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79971427P。
法定代表人:李红昕。
原告大连金州北方机电设备销售中心与被告******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大连金州北方机电设备销售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金州北方机电设备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7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金州北方机电设备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员 贵 馨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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