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1民初4941号
原告:天津***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少芳,总经理。
被告: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荣,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天津***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申请冻结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31369.61元。本院认为,天津***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31369.61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桂 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岳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