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大宏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南路111号印力中心第7层10单元。
法定代表人:孙少芬,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四辆,无权处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无权处分。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股票等财产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程鹏
审判员  董世龙
审判员  蒋金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