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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某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7650号
申请人:天津***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南路**印力中心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30038814XT。
法定代表人:孙少芬,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申请人天津***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9690元的资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天津***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投保的保全损害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的价值49690元的资产或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明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孟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