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嘉能电排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嘉能电排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民辖终485号
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嘉能电排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胜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安全防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8民初5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嘉能电排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且双方的交易模式在同行业中具有典型代表作用,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佛山市当地有较大的影响力。因此,本案属于在佛山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涉案标的为1726559.31元,本案不属于上述任一规定的情形,故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属于专属管辖类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地点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胡 剑 审 判 员  麦闻文
法官助理  陈 睿 书 记 员  何绮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