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604民初2919号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嘉能电排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嘉能电排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61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嘉能电排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黎秋华
书记员 潘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