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嘉能电排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嘉能电排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605民初6105号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嘉能电排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5月7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嘉能电排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06.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嘉能电排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琼
书记员 孙王成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