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4民初4238号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嘉能电排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27041655K。
法定代表人:陆富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幼儿园,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604664967345Y。
法定代表人:关淑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嘉能电排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幼儿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