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嘉能电排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嘉能电排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中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604执5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嘉能电排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解放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27041655K。
法定代表人陆富文。
被执行人佛山市中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华远东路金桂园一座214房。组织机构代码73988168-6。
法定代表人***。
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嘉能电排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佛山市中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6民终8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中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嘉能电排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35612.7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工程款1335612.79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54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嘉能电排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784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861.53元,该款在扣缴执行费2216元后,余款6645.53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向银行、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4执51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蓝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