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大连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13民初6607号
原告: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石磊村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726037494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87年8月18日出生,户籍地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大连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宏意小区33-3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5060
9857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