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雄信息技术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天雄信息技术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尚置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执77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天雄信息技术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浑南区产业区世纪路7号。
被执行人:***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155-5号710室。
本院作出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恒国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