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802执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金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78291857J,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峡川镇新槐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许,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婷,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聚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576522768B,,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衢化路**号**幢**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本院在执行衢州市金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浙江聚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聚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解除对**所有的车牌号为浙H×××××牌小型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道平
审 判 员 张 华
代理审判员 石道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海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