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3民初2244号
被告:衢州市金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金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78291857J。法定代表人:徐金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靖,邻水县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邻水红狮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四海乡大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673540976W。
本院在审理衢州市金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邻水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衢州市金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金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金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衢州市金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慧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