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金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浙江聚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802执22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金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78291857J,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峡川镇新槐村18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许,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婷,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聚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576522768B,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衢化路966号1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申请人衢州市金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802民特19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聚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浙0802执2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聚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95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张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