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1657号
申请保全人:潍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北洋头村丰台路7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31044116XA。
法定代表人:**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81年07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申请保全人潍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783民初53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24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魏云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贾海霞
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