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荣靖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某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保731号
申请人:潍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潍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二0二一年十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1)鲁1003民初5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二0二一年十月十四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福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洪清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保731号
申请人:潍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潍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二0二一年十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1)鲁1003民初5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二0二一年十月十四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福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