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荣靖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某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874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北镇北洋头村丰台路739号。 法定代表人:**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潍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5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需要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216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5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