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2民初2559号
原告:***,女,1997年4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潍城立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奎**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绿特国创(潍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潍胶路3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83989837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机场南路3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433621764。
原告***与被告绿特国创(潍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