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民初5833号
原告:潍坊潍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开发区管委会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3C11JG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机场南路3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43362176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绿特国创(潍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潍胶路3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83989837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原告潍坊潍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绿特国创(潍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潍坊潍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潍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20元,减半收取271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2110元,由原告潍坊潍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