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建设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81执31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河滨路。

法定代表人:黄国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楚楚,女,住厦门市海沧区。

被执行人:福建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琦,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以龙海市人民法院在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20)闽0681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5400元及逾期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告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此,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惩治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福建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闽E6××××号、闽E9××××号车,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仅限制其办理过户手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工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部门暂未发现有存款、土地、房产、有价证券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亦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贤德

审判员  连杭育

审判员  林赫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沈燕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