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03执59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国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苏小平、颜东晓,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成功大道9号海尚世界1幢3楼26-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76522829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开发区,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503民初10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41000元及利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福建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蔡海榕
执行员 邓志文
执行员 吴晓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刘思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