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建设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2民初2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8年2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平,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成功大道9号海尚世界1幢3楼26-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76522829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8年1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清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杨琪瑶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