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2民初2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8年2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平,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成功大道9号海尚世界1幢3楼26-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76522829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8年1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清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杨琪瑶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