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81民初450-1号
原告:***,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潮永,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彩芬,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成功大道9号海尚世界1幢3楼26-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76522829K。
法定代表人:张琦,总经理。
被告: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下庵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05264073T。
法定代表人:杨丽玉,总经理。
被告:漳州开发区招商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大道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05247644D。
法定代表人:林朝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兆雄,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丁馨,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招商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0.67元,减半收取4425.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以强
人民陪审员 陈淑云
人民陪审员 郑彬彬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秋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