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建设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与福建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81民初450-1号

原告:***,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潮永,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彩芬,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成功大道9号海尚世界1幢3楼26-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76522829K。

法定代表人:张琦,总经理。

被告: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下庵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05264073T。

法定代表人:杨丽玉,总经理。

被告:漳州开发区招商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大道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05247644D。

法定代表人:林朝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兆雄,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丁馨,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招商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0.67元,减半收取4425.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以强

人民陪审员  陈淑云

人民陪审员  郑彬彬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秋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