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巨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19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湖***初字第287号
原告: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巨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巨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巨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415元,减半收取3708元,由原告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